危險品運輸車之非法營運如何界定
危險品運輸車之非法營運如何界定
作者:危險品廂式專業廠廠長 李輝
危貨品運輸車之非法營運如何界定?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根據《江西省公路運輸管理局關于對宜春市道路貨運經營行為定性問題的批復》(贛運法稽字〔2013〕11號),使用自有車輛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貨物運輸,其運輸服務的對象是其他單位或個人,這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使用自有車輛到市場、生產廠家等地將購買的貨物運回,其運輸服務的對象是本單位或本人,沒有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貨運服務,不宜認定為社會提供公共貨運服務。
該車適用于運輸危險品,主要用于運輸具有獨立容器(瓶)包裝的液化石油氣,丁烷,乙炔,乙烷,丙烷,丁烯,打火機或打火機加油器,二氧化碳,壓縮氧(氮,空氣,氦,氬,氖),類項號:2.1,2.2。該車運輸的介質為2.1項易燃氣體時,車輛采用”易燃氣體”標識牌,運輸的介質為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時,車輛采用”不燃氣體”標識牌。